直播抽獎目前在各直播平臺上已非常普遍。有的主播的抽獎免費參與,而有的主播則將抽獎變成牟利環節,觀眾只有充值購買虛擬禮物再刷給主播才有抽獎資格,中獎者將獲得微信或支付寶轉賬的現金獎勵。近日有共青團官微點名某主播涉嫌萬人聚賭,日流水幾百萬,有人輸光說“想死”(《21世紀經濟報道》9月20日報道)。
出于對主播的喜愛或許一時不吝打賞、頻刷禮物,但始終保持高昂熱情,有些令人費解。越來越多關于直播平臺開設抽獎、競猜投注功能引發變相賭博的報道,讓直播抽獎背后的涉賭行為浮出水面,也為看待直播間粉絲狂熱、流水高漲提供了新視角:假如打賞、刷禮物都只是作為賭資參與賭博,付出越多中獎概率越大,就不難理解為何有人沉溺其中,大量投入甚至不惜欠債,實際不過是披著直播外衣的賭博而已。
以刷禮物為門檻進行有償抽獎、付費抽獎,遵循以小博大機制,與賭博行為如出一轍,但是否涉嫌犯罪還需要依法準確定性。根據兩高2005年《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定,組織3人以上賭博,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、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、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,都屬于刑法規定的“聚眾賭博”。而以營利為目的,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,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,接受投注的,屬于刑法規定的“開設賭場”。兩高一部2010年《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規定了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情形,但并未明確賭資數額、參賭人數等構罪情節。
以直播間抽獎的相關金額來看,很容易達到上述規定數額,認定聚眾賭博似有依據,但現實中要認定用戶充值或禮物為賭資,卻有些困難。主播用游戲玩法精心包裝賭博方式,用巧妙的話術引導觀眾充值、打賞,間接下注,雙方心照不宣地以刷禮物方式獲取抽獎資格,與正常獲取人氣流量的營銷式抽獎難以分辨;主播不直接與觀眾進行虛擬幣交易,賭博結果出來后,通過間接“刷禮物”,轉移到別的交易平臺進行現金兌換,直播平臺已經無法跨臺監督。這些都為發現賭博行為、定性賭博犯罪帶來不小的難度。
面對變相賭博的亂象及來自監管部門和公眾輿論的壓力,一些直播平臺也開展了反賭博治理,但要看到,平臺和主播對直播間流水進行利潤分成,打賞和禮物的收益大部分歸屬平臺。利高者疑,平臺能否盡職盡責開展涉賭排查,是個未知數,更何況,現在已有被依法查處的主播,卻鮮有被作共犯處理的平臺。
目前當務之急是要進一步揭露通過直播實施網絡賭博犯罪的方式,明確入罪標準,加大涉賭案件辦理力度,通過典型案例將直播間付費抽獎的賭博本質公之于眾。同時,厘清直播平臺的作用,若有為賭博犯罪提供幫助或暗中縱容的,應依法以共犯論處,倒逼平臺強化管理,加大對直播抽獎行為的監控和處理。(檢察日報)